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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成为殖民统治的象征

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初期,通常由远航日本的商业舰队司令兼任澳门事务。 后来总督从舰队司令的职位上分离出来,单独任命,中国人称之为兵头。 但1 8 8 7 年《中葡条约》签署廷廷后,葡萄牙人真正获得了管理澳门的权利,澳门总督成为葡萄牙澳门殖民统治的象征。 1 9 5 5 年,葡萄牙宣布澳门为境外省,颁布《澳门境外省组织法》,宣布澳门隶属葡萄牙境外部,澳门总督由葡萄牙国王或总统任免,任期通常为4 澳门总督对国王和总统负责,总揽澳门的军权,通常由军人担任,其官员相当于葡萄牙的政府部长,月薪4 .8万澳元。 总督管辖政务委员会,为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的决策机构有委员9 人。 主席由总督兼任,3 名委员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民政厅长、检查长、财政厅厅长),5 名委员由社会名流担任,其中华人代表1人。 2 /3 的政务委员由总督指定,1 /3 的委员在葡萄牙人中选出。 机构设在总督府楼下。 所有法令必须在得到该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颁布施行。 更重要的法令必须报告葡萄牙国王或总统的批准。 除政务委员会外,澳门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警察厅、市政府、陆军司令部、法院、检察厅、邮电厅、经济兼统计厅、工务港和运输厅、天文局、登记局、评政审计院、出版物检查委员会、天主教教务行政处等 这些机构除政务委员会有1 名中国委员作为装饰外,其余均由葡萄牙人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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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7 4年4月25日 日,葡萄牙政府更迭,新政府放弃殖民主义,撤出安哥拉和莫桑比克,承认澳门为中国领土 根据葡萄牙宪法和1 97年2月1 0 日赞布《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地方拥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治权,总督仍是最高统治者, 澳门的对外事务由葡萄牙总统负责,但总统经常委托总督解决。

“澳门政府体制”

1 9 7 6 年后澳门政权机构的新变化

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而不是葡萄牙殖民地后,澳门的政治机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从葡萄牙1 9 7 6 年公布的《澳门组织章程》来看,其政权结构的几个变化主要有三点。 / br/
设立立法会。 该机构由1 7名议员组成,其中6 名由直接选举产生,6名由间接选举产生,5名由澳门州长指定。 议员任期4 年。 立法会有权制定、解释、停止、撤销澳门地区的法律,对《澳门组织章程》提出改编建议,给予澳门州长立法许可,监督澳门州长或政府的行为。 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条例,必须由澳大利亚州长签名公布才能生效。 澳大利亚州长不同意的,返回立法院复议。 如果重新投票时还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在重复原案,澳大利亚知事不能拒绝发布。

澳门第一届立法会于197年8月6日成立,选举登记的选民总数为364人,第二届立法会于1 9 8 0年1月2日成立,经选举登记, 在选举中登记的选民有5145人,只占当时澳大利亚1 7万选民的3 4 %。 参加间接选举的社区有9 2个在198年第二届注册的社区,198年第三届注册的社区有14个,比上次增加了5%。 其中道德团体3个 、文化团体7 4个、慈善团体2 8个、经济团体3 6个、行政团体2个 。

立法院对总督的权力有制约,但总督向葡萄牙总统提议解散立法院,也可以另行设立。 / br/
]设定顾问会。 咨询会由总督和1 0 名委员组成,总督为委员会主席。 其中官署以3 名,由检察长、财政厅厅长、负责民政厅的政务司负责。 选定委员5 名,由地方行政团体代表2名、经济社区代表2 名、道德文化福利机构代表1名担任。 2任命委员2 名,由总督在澳门市民中任命。 除3名官守委员外,其余7 名委员均有同等额度的候补委员。

裁谈会委员的任期为4 年,享有与立法委员相同的权利。 咨询会议由总督主持,出席委员可以超过半数。 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候补委员代表可以出席。 政务司和保安司令可以列席咨询会的会议。 此外,总督还可以根据议程副本指定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委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咨询会作为总督立法和行政的助手,
1、澳门当局有权提交立法会的法例、法例
1 3、执行澳门地区现行法例实施条例

4、澳门地区经济繁荣的一般规划

/ BR// HR// BR// HR///BR// HR// HR// BR// BR// HR/(三)设立保安司和保安最高指导委员会。 1975年底,葡萄牙解散澳门陆军司令部和海防司令部,撤出驻澳门军队。 1 年1月宣布设立保安司。 保安司令仅限于葡萄牙高级军官(校官),由澳大利亚州长提名,经葡萄牙政府批准任命,相当于葡萄牙政府副部长级。 保安司下管辖机构有保安司令部、治安警察厅、水警队、消防局、市政警察、警员训练联合中心、司法警察司等。

保安部队目前的总人数约为30人。 其中治安警察约200人 ,水警队约50人,消防队25人,司法警察10人 以上。 警员均从澳门当地招募,入籍澳门并居住4 年以上的人可以参军。 一般来说,警察全部由葡萄牙人负责,警察多为中国人。

总督通过保安最高指导委员会,制定和协调澳门地区的沼安指导方针。 该委员会由1 1名委员组成,由总督担任主席,成员有总督、5 个政务司(即经济财政和旅游政务司、社会设备政务司、教育和文化政务司、行政政务司、社会事务和卫生政务司)、保安司令、参谋长 名委员

上述3 机构的建立,使澳门总督在立法、行政、治安等方面的决定受到一定的制约,初步改变了前任总督的独断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这3 个机构中都有少数中国人参加。 当然这作为装饰,并没有根本改变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殖民统治的性质。

“澳门政府体制”

澳门司法制度

澳门的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刑事预备起诉法庭
、检察局、评政审计院等。 澳门司法大致遵循葡萄牙司法独立,上述各司法机关独立于总督和行政,直属里斯本。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也不受澳门总督的左右和影响。 澳门法院直属里斯本高等法院。 澳门设有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和议院四个法庭。 法院依照葡萄牙法律,在澳门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所有民事、刑事、军事等案件,不受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的干预和葡萄牙政府的限制。 澳门司法官员由葡萄牙国家合作部和司法部共同任命。

刑事初步起诉法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和审理,并将记录和整理初审供词的所有审理材料提交澳门法院正式审判和判决。 刑事起诉法庭有很大的权力,所有的“入屋搜查令”和“逮捕令”都是由该法庭下达的。

评政监察院包括评政和监察两方面的职权。 考核政策是对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各部门公务员进行监督和考核,审计是对各部门收支科目进行考核。 包括:

1.解决行政诉讼[/BR/] [/BR/] 2.审查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和立法团体预算书

评估政治审计院由澳门法院法官主持,成员除法官外,还有检察长、民政厅长、不动产登记局长等。 检察长办公室是监督和检察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各部门、公务员和居民的机构。 检察院负责监察,也有权管理澳大利亚葡萄牙当局的法律咨询工作。 其下属机构有检察官办公厅、立契公署、不动产登记局、民事登记局、警察厅等。 立契公署经营各种合同,4 0 0澳元以上的贷款合同、月租8 0 0 澳元以上的租赁等,必须向该公署报告。 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澳门的大厦、汽车等的产业登记、商标登记等。 民事登记局主要负责澳门公民的出生、死亡、结婚登记、取得或丧失葡萄牙国籍的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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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澳门有30多名律师,他们也是澳门司法体制的一部分。 澳门律师历来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级,大律师毕业于葡萄牙国内大学法律系,必须取得大律师执照才能开业。 大律师经民刑案件原告或被告人授权,有资格提交法院,出庭辩护。 通常,律师只要知道葡萄牙的法律,就可以持有高中毕业证,通过澳门法院的考试,由葡萄牙国内高级法院发送准考证,开业。 通常,律师只能在警察的法律案件(打架、盗窃初犯、吸毒初犯、违反交通条例等)中为被告人提供保护,不能为百姓、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出庭保护,也不能由诉讼人委托法院提交。

“澳门政府体制”

澳门独特的三权分立体制

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政权,管理着社会。 政权一般由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大权力组成。 行政权有时被称为执行权,但一般由我们所谈论的政府代表。 立法权有制定法律的权利。 国会、议会代表立法权。 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代表。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平衡,是许多西方国家推崇的理想政治体制。

自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公布以来,这一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也大致在澳门建立起来。 这三权分立与西欧各国的三权分立有一些不同。 不能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简单地说明澳门的政治结构。 其差异也是澳门政治结构的特点。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地区拥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主权,总督和立法法是澳门政治行政组织的两个自我管理机构。 / BR// h///BR// h/(一)总督及其权限。 总督由葡萄牙共和国总统任免,赋予职权,在政治上对总统负责。 根据规定,总统在任命总督之前,必须通过澳门立法院和澳门利益第一代表组织,咨询当地居民的意见。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总督享有以下权力:

在澳门地区代表共和国总统、共和国议会和共和国政府。

承担着内部安全问题,在地区的外部安全问题的权限属于共和国总统。

(3 (三)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公共秩序。

行使立法职能,签署法律和法令的颁布,规范法律和法例的执行,发布训令和指示。

敦促宪法法院审议立法院提出的任何规定是否违宪或违法。

(6)制定财政、金融市场的结构,管制其运营。 / BR///h///BR///h/(7)领导整个公共行政,管理当地财政。

(8)敦促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务司并授予其职权。 / BR// h///BR// h/(9)保障司法当局的自由、履行职务的全权性及其独立性。

(1 0 )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共和国总统提议解散立法院。 / BR/ [/BR/] (十一)任命七名立法会议员。 / BR// h///BR// h/(二)立法会及其权力。 到1 9 7 6 年,澳门作为葡萄牙的海外省,立法权基本来自葡萄牙。 澳大利亚州长及其领导的政务委员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但是,只能制定低级法令。 1 9 7 6 年颁布《澳门组织章程》后,澳门虽然拥有不完全的立法权,但产生了在组织上是完全独立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法。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 BR// HR// BR /立法权限由/ BR// HR// BR// HR /在当地

(3 (三)制定地区社会、经济、财政、行政政策的总纲。

(4 (四)对《澳门组织章程》的意见和建议的拟订。

批准行政当局每年收支预算的建议,并审议总督、政务司和行政当局的行为。

(6)就本地区的事务向葡萄牙总统和总督提出意见。

(7)对葡萄牙主权机关和总督未保存的一切事宜制定法律。 制定税收制度、货币制度和度量衡标准。

(9 (九)制定或者修订公务员的等级和报酬。 / BR/[/HR/] [/BR/] [/HR/] ( 10 [/HR/] )就人的权利、自由与保障、犯罪处罚、保安处分、刑事诉讼程序等若干事项立法。 / BR// HR///BR// HR///HR/( 11 [/HR/] )制定关于违纪或行政秩序的处罚及相关手续的常规制度。

(三)总督与立法会的关系。 综上所述,《澳门组织章程》赋予总督的权力非常广泛,代表权、执行权、政治权、牵制权、宪制权、立法权等排在首位。 立法的权限有立法权、牵制权和宪制权。

总督和立法会所拥有的各种权力,既是分立,也是反复和牵制。 分立:总督有代表、政治和执行权,但立法院有自己的立法权。 重复:第一,双方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在牵制方面,双方都可以通过葡萄牙宪法法院审查对方采取的立法行为,以达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总督由葡萄牙总统任免,相当于葡萄牙政府部长职务,政治上对葡萄牙总统负责,不是澳门立法院。 对外安全权除葡萄牙总统的权限外,还拥有澳门的全部行政权,并兼有部分立法权。 澳门施政由7 名以下的政务司协助。 顾问将与澳大利亚州长合作经营咨询机构。 咨询会的意见对包括澳大利亚州长在内的任何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

在立法权方面,除了部分立法权专属立法法享有之外,其他立法权由立法法和澳门州长共有。 属于立法法的立法权,立法法可以授予澳门州长立法许可,一旦获得授权,这几个事项的立法权也属于澳门州长的全部。 此外,无论是否属于立法院的独特立法范围,澳大利亚州长均可向立法院提交法律提案,由立法院决定是否通过。

澳门州长行使立法权时,也受到立法法的某些制约。 立法院有权制定并追认澳大利亚州长发布的法令,也有权拒绝追认。 此外,对于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澳门州长有权拒绝公布,但如果立法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该法律,澳大利亚州长必须公布。 立法院平衡澳门州长,敦促有关法院审议澳门州长提出的规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审议澳大利亚州长的行为,并对澳大利亚州长施政方针的弹劾动议进行表决。

澳大利亚的州长权力不是来自立法院,因此澳大利亚的州长在政治上无需对立法院负责。 因为该立法院在免除总督职务的程序中不能行使任何权力。 相反,澳大利亚州长有权向葡萄牙总统提出解散立法院的提案,葡萄牙总统接受了该提案,命令解散立法院。 在原立议会解散产生新的立法院之前,澳门州长享有一切立法权。

学者们认为澳门现行立法体制具有双重双轨的优越性。 双重是指葡萄牙主权机构和澳门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澳门法律。 双轨是指澳门当地的立法机关(总督和立法会)享有立法权,但这个立法权是并行的,互不相关。

根据葡萄牙宪法,葡萄牙主权机关有共和国总统、共和国议会、政府和法院。 根据葡萄牙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主权机构对澳门的立法权包括批准《澳门组织章程》和澳门立法法对该章程的编纂建议,但葡萄牙主权机构编纂立法法修正案时,必须经立法法同意后公布 就非澳门地区的专业利益和澳门立法权的若干事项制定法律,另外,根据上述两点制定的法律,必须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该程序后才能在澳门实施。

过去,澳门本身没有立法机关,所以只能将许多葡萄牙国的法律引入澳门。 但1 9 7 6 年澳门成立自己的立法机构后,葡萄牙法律适用于澳门的情况越来越少,立法创制法日益增加。 葡萄牙国家主权机关的立法如果与澳门当地立法相抵触,葡萄牙国家主权机关创立的法律文书有澳门当地管理机关的专属权限时,优先考虑澳门当地法律。

由于总督自身有行政权、有立法权,容易出现一边倒的情况,也容易成为架子空立法院。 因此,《澳门组织章程》规定任何法令都受追认程序约束。 目的是牵制总督的立法行为。 但是,如果总督不满立法院拒绝追认,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命令解散立法院。 1 98年2 月,在立法院第二届会期,当时总督高明星提出解散立法院,被总统恩尼斯接受,立法院立即解散。

(四)从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看,澳门法律来自葡萄牙主权机关、澳门立法法和总督。 长期以来,在政治、历史、语言等方面,澳门的法律体系完全葡萄牙化。 当然,在某些方面,照顾澳门也是一个以中国人为中心的社会,尊重中国人的风俗习惯。 但是,主要法律大多由葡萄牙立法机关根据葡萄牙社会和葡萄牙人的道德观念制定,澳门以葡语为唯一立法语言,澳门的司法体系属于葡萄牙。 法官和检查官是被任命为葡萄牙相关机构的葡萄牙人,澳门的司法和法律行业由葡萄牙人和土生葡萄牙人控制。

但是,本地区已开始制定更多法律。 189年8 月,葡萄牙第二次修改宪法,第8 条《澳门章程》规定澳门地区享有自治,并有自己的司法组织,能够适应澳门过渡时期的需要。 18 99年8月 月,葡萄牙部长会议向国会提交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的提案,并于1991年1月通过。 该纲要考虑到了澳门目前的司法制度,考虑到了澳门未来的过渡。 审判权和终审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法律具有独立性,规定只服从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的目的是逐步赋予澳门地区完全的司法自治权,在澳门地区建立不在葡萄牙司法制度上司的自身司法组织。 其中有总督任命法官的规定。 与葡萄牙司法以前就传下来的不同,在葡萄牙,法官的任命和调动权属于不直接参与立法和行政权的最高司法委员会。 根据纲要,澳门拥有普通审判权的普通法院和行政、税务、海关和财务审判权的专门法院。 也可以设立仲裁庭和其他非司法机构。 另外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两个二审法院,司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纪律机关:澳门司法委员会和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 高等法院为第二审和再审法院。 是澳门法院组织中等级最高的法院。 除上诉问题外,它受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制约,实际上终审法院的权力得到了广泛行使。 高等法院由院长和4 名法官组成。 高等法院可以全会和分科的形式运作,分科由3 名法官组成,全会最少必须由4 名法官运作。 高等法院有两个法院,分别负责对常规审判权和行政、税务和海关审判权、总督和政务司行为的上诉,其审判权仍然属于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 审计法院也是第二审法院。 由院长和法官两人组成。 可以以由1 名法官组成的单独法庭,以及由院长和2 名法官组成的议院的形式进行工作。 其首要权利是对澳门地区及其自治或非自治部门、公共法人、公共团体、市政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团体享有财政控制权和审判权。

检察院是代表该地区提起刑事诉讼,维护法律规定好处的自治团体。 独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务,不受任何干涉。 其首要责任是监督本地区、公检局、市政府和不具备行动能力、代表不明行踪者提起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机关行为的程序法院的审判的执行,使之具有正当性等。

澳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编制由总督规定,司法官也由葡萄牙司法系统由总督编制,或在澳门居住3 年以上,精通中文,公民之路 总督任命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院长、法官、助理总检察长和检察院司法官时,需要向司法高等委员会提出建议。

澳门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高等委员会是两名司法官的管理和纪律机关。 司法委员会由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澳门总督或其代表、澳门立法院选出的2 名人士、葡萄牙司法部的1名代表和总统任命的1 名人士组成。 这是因为澳门司法制度初步建立,由葡萄牙主权机构代表组成的组织——司法高等委员需要协助和指导,在澳门司法制度成熟、完全自治后,其权利将移交给本土化的司法委员会。 这也是澳门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

市政自治和市政议会。 澳门地区的两个市政机构分别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财产,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 总督对市政机关实行行政监督管理: (1 )通过拆除市政机关的会议记录督促市政机关遵守法律。 (2 )调查市政机关及其部门的活动,可以要求市政机关就所作的任何决议进行说明。 (3 )总督负责批准市政议会关于市政府活动计划和修改市政预算、帐目、借款的决议。 (4 )市政机关拒绝作出严重违法或司法决定的,总督可下令解散市政机关。 市政府、市政议会、市政执行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是澳门地区有两个市政府,每个市政府组成市政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前者是决议机关,后者是执行机关。 市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市政快速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保障。

由于澳门地区狭小,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的管辖地区相同,市政和中央行政的关系功能上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 在很多地方两者不能调和。 / br// h// br// h /

标题:“澳门政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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