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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红线报关

入境旅客携带限制或限制进口的行李,或者有下列需要申报的事项的,填写《中华民国海关申报书》向海关申报,通过“需要申报的台”(即红外线台)报关

1、携带行李物品总价值在免税限额新台币2万元以上,酒超过免税限额( 200支香烟或25支雪茄或1磅香烟、1升酒)。 未成年人不允许携带)。

2、携带外币现金总额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

3、携带新台币6万元以上者。

4、拥有黄金价值超过2万元的人。

5、携带人民币超过2万元者(超过一部分,入境旅客必须自行在海关存档,出境时允许携带)。

6 .携带水产品或动植物及其产品者。

7、有人没有随身行李。

8 .持有无记名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期票、票据或者持有人必须在本国或者外国行使权利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值超过等值美元货币1万元的(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科相当于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有价证券的价格额)

9、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者必须申报部分事项,或者不得按规定免签的。

10、入境旅客对所携带的行李能否经由绿线台报关存有疑义时,应经由红线台报关。

(2)绿线通关

没有上述情况的旅客,可以免除填写申报单,用护照选择“不申报台”(绿线台)进行报关。

二、免税商品的范围和数量

(1)旅客携带行李的免税范围以符合本人的个人和家庭使用者为限,范围如下

1升酒、200支香烟或25支雪茄或1磅香烟,但只适用于20岁以上的成年旅客。

2、限制进口,采用的行李物品,其单品或一组纳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

3、上述1、2、以外的行李(管理产品及菖蒲酒除外),纳税价格合计在新台币2万元以下者。

(二)旅客携带货样,其纳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下者免税。

三、应税物品

旅客进口的随身行李和非随身行李合计超过免税品范围和数量的(即总价值超过前款免税限额的2万元或菖蒲、酒超过免税限额的,填写《中华民国海关申报表》并向海关申报,通过“应申报台”(即红线台) 正文副本属于神灯游台湾

(一)应纳税物品的限值和限量;

1、入境旅客携带进口随身行李(包括视为行李的货物、机械零部件、原料、材料、器械、工具等货物),其中应税部分的纳税价格合计人均不超过2万元。

2、入境旅客携带的单件个人行李,属于进口许可类的,即使超过上述限制值,也应当免除输入许可。

3 .进口礼品或个人洋酒,其数量不得超过5升酒,卷1,000支香烟、5磅香烟或125支雪茄,超过限量者,必须检查烟酒进口业许可证的影子本。

4、有明显造福货物行为或经常出入境(指30日内出港2次以上或半年内出港6次以上)且有违章记录的旅客,其随身行李的数量和价值,应当按照规定对折计算。

5、以过境方法入境的旅客,除必须免税携带用于旅行的个人衣物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外,其余携带的行李按4、规定办理税费。

6、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超过上述限值和限量的,实际申报的,应当在入境次日起2个月内支付检验输入许可证,或者在超过限制范围的部分通过退货或者书面声明放弃,必要时申请延长一个月

(2)不带行李

1、无随身行李物品入境时必须在《中华民国海关申报书》中报告明件数和第一件,并于入境次日起6个月内进口。

2、违反上述进口期限或未报告入境时有后送货物者,有正当理由(如延误船期),除海关核可者外,其进口报关由常规进口货物解决。

、货物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口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关,逾期未报关者应当按照关税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4、没有旅客行李进口的,应当在旅客本人或委托书上委托代理人或报关员进行进口申报单的单向海关申报。

四、新台币、外汇、人民币及有价证券

新台币。

新台币入境以6万元为限,携带的新台币超过该限额的,入境前须向央行申请批准,并经检验放行。 超过的部分没有被批准,所以不允许带入。

(二)外汇;

外汇入境不受限制,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的,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的入境时未申报的,其超过的部分必须沉浸其中。

(三)人民币)

携带人民币入境超过2万元的,自动超过必须向海关申报的一部分,自行封存在海关,出境时允许带出。 申报不实者,其超出部分依法没收。

(四)有价证券(指无记名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期票、票据或者所有者必须在本国或者外国行使权利的其他有价证券)

持有有价证券入境的总面值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 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的,科处以与未申报或未申报的有价证券价格相当的处罚锾。

五、药品

(一)旅客携带个人用药物以6种为限,除各级管制药品和公告禁止采用的保育品种外,应当依法解决。 其他个人用药物,其成分不含各级管制药品者,其限量各以2瓶(箱)为限,共计以6种以下为基本。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空器械服务人员携带的管制药品,根据医院、诊所的说明,以治疗本人疾病者为限,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说明所的量。

(3)中药材及中药成药:中药材每0.6公斤共12种。 中药成药一种12瓶(盒),但总数不得超过36瓶(盒)。 其纳税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

(四) 12瓶维生素药品(总量不得超过200瓶)。 锭状、胶囊状食品各12瓶,其总量不得超过2,400粒。 每份数量为1,200粒至2,400粒,必须向行政院卫生局申请样本输入手续。

(5)其余自用药物的品名及限量请参照自用药物限量表和环境药物限量表。

六、农畜产品及大陆地区的物品限量

(一)农畜产品类6公斤(禁止携带动物及其产品、生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 但是,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犬、猫、兔和动物产品,符合干燥、加工制备的水产品和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的,不在此列)。

(二)详细的品名和数量请参照大陆地区的物品限量表及农畜产品和菖蒲酒限量表

七、禁止携带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治条例中记载的毒品(海洛因、吗啡、鸦片、可卡因、大麻、安非他明等)。

(二)《枪支弹药刀机械管制条例》所列枪炮(猎枪、空气枪、鱼枪等)、弹药(子弹、子弹、炸弹、爆裂物等)和刀机械。

(3)野生动物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生产产品属于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口的中情局列管人员,需查验中情局许可证并向海关申报检验。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物品。

(五)伪造或者改造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假货币印章的印制。

(六)所有非医生处方或非医疗性管制物品和药物。

(七)禁止携带动物及其产品、生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 但是,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犬、猫、兔和动物产品,符合干燥、加工制备的水产品和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的,不在此列。

(八)其他法律规定禁止进口或者进口的物品。

●不清楚入境旅客是否申报携带的行李时,请在通关前咨询海关相关人员,以免违反法令规定。

●携带磁带、录像带、唱片、视听光盘、计算机软件、8厘米录像、出版物文件等作品入境者,每部作品以1部为限。

●毒品、枪支、弹药、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带出国外,违反规定被查获者,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条例》、《枪炮弹药药物管制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标题:“到台湾严禁携带的物品一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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