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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内务部门将修改有关规定,在台大陆配偶离婚、丧偶、未再婚,将放宽留台条件。

资料来源:数以千计的大陆配偶身着盛装,手持彩旗,前往台北主要街道,表明“两岸家人亲吻、牵手、加深交流、融合快速发展”等需求。 记者杨程晨摄影

台湾内务部门表示,根据现行规定,在台湾的大陆配偶离婚后,如果不能取得台湾户籍的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就不能居留台湾。 这是因为,很多大陆的配偶为了留在孩子身边,必须隐藏婚姻暴力。

台湾内务部门表示,大陆配偶因台居留相关制度于1992年生效,考虑时空的背景已经发生变迁,目前离婚较多的大陆配偶反映了亲子分离的痛苦,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为此,台湾内务部门日前邀请了相关机构和民间团体,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大陆配偶权益问题,并决定了修改政策的有关规定。 大陆配偶离婚后,与子女探亲、赡养事实、“强制离台”等,子女严重且难以恢复的损害者,可以继续居留在台上。

此外,台湾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在台湾居留期间丧偶,未再婚的,在台湾定居必须连续停留4年,每年停留183天以上。 无丧偶者可以通过连续居留两年申请定居,形成差别对待。

台湾内务省修改了有关规定,如果在台上的大陆配偶丧偶不再婚,和未丧偶者一样,在台上连续居留2年,每年只需居住183天以上就可以申请在台上定居。

标题:“台湾将放宽大陆配偶离婚或丧偶后在台居留条件 – 台湾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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