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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5月10日电台湾当局立法机关10日宣读《刑法》部分修订条文,规定虐待18岁以下儿童或少年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台湾修订前的法规,对未满16岁的人,凡施行虐待或足以危害身心健康和发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意营利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这次的修改法中,各党派“立委”同意将保护对象年龄提高到不满18岁。 虐待”的具体定义是,以强奸、胁迫和其他违背人道的做法,对他人实施有辱人格的虐待行为。

今年以来,台湾社会发生了许多恶性虐待事件,年轻父母对孩子施暴、教育机构虐待孩子等信息在报纸上刊登,其中一例是被虐待的孩子死亡。 过去,加害者多因“过失致死罪”被处罚,舆论修法的呼声高涨。

台“立法院”朝野在这个议题上意见一致,这个事件在几个月内获得了“三读”的主要原因。 但是,双方在能否判处施暴者死刑、施暴者能否假释等问题上意见存在较大分歧。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的江启臣说,被虐待的少年儿童发生的不仅仅是身体残疾,还有心理影响。 他呼吁严惩虐待儿童。 台湾当局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认为,施暴者不是故意杀人,不应该被处以极刑。 反对者也指出,如何说明“故意”是一大难点。

“立法院”院长苏嘉全10日表示,稍后将整理解决意见一致的版本。 (完)

标题:“台湾修法:虐童致死者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 台湾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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