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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 (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利用“立委”职权向公有财产局施压,据有关说法,收受商非法获利50万元(新台币,下同)。 案件发生在11年,台“最高法院”于昨天( 26日)驳回了他的上诉,以贪污罪判处4年6个月监禁,剥夺公权4年,以此作谡。 高志鹏的“立委”资格丧失,检方已经启动了逃亡防止机构。 新北市三重区“立委”明年将进行补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民进党昨晚召开廉政委员会例会,就高志鹏参与的违反廉政行为疑义事件作出决议“恢复立案调查”,没有除名处分的讨论。 高志鹏今天( 27日)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予以证明。

判决称,东丰阁企业在台中市的公共、非公共市场建设了地物,但由于没有合法租赁,公共财产局的中区办事处打算拆除。 该企业负责人谢聪烽向“立委”高志鹏向公共财产局施压,先租赁后购买该土地,事情将暴发户捐赠给他。

高志鹏利用“立委”的身份,于2007年1月和3月要求公共财产局局长和副局长去他的“立院”办公室,施压上关后,公共财产局中区办事处同意不拆除东丰阁地上物,同意该企业租赁方案。

同年6月29日,高志鹏又邀请公有财产局的官员到他的办公室,要求对方同意以优惠价格向东丰阁企业购买土地,但公有财产局认定该地公共设施建设遮蔽率明显不足,不符合投资计划,东丰阁也不允许销售。

检方起诉高志鹏后,台中高分院除高关说外,利用“立委”职权无罪,经历史审判定罪,重审7年半。 更二审根据“立委”的身份,认定为介入财政机关公有财产的管理谋利,将诉讼缠上8年以上,符合《速审法》的减刑规定,以图利罪判决他4年半。

高志鹏上诉,主张收受商家的钱,但协助租赁土地不违法,对于购买公共土地的部分,由于没有公共财产局的同意,是未遂犯,不应该成为利罪的要件。 “最高法院”认为,高志鹏认为公务员利用时机施压,将本来违法的租赁案件协商为合法的租赁案件,获得了50万元的不正当利益,驳回了上诉。 高志鹏也因此失去了“立委”的身份,不能担任公职了。

年1月26日,高志鹏在脸书上宣布“厌倦新台币”,纸币上有孙中山和蒋介石等个人崇拜的偶像和“独裁者”的画像,表示正在推进“新台币设计运动”。 (台湾网李宁)

牢笼:童芳

标题:“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因贪污被判刑4年 曾鼓动新台币改版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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