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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作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中山大学举办了“政府公司住房”论坛,与会的多位专家教授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人文、法律等方面分析了住房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现在摘录论坛部逐一发言,让网民愉快。

关于政府的住房政策

吴立范

楼市如果出现泡沫或故障,政府将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 但是,如何明确和划分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是当前房地产业争论的焦点。 政府的市场干预取决于住房政策的目标,根据目标划分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 纵观各国政府的干预手段,虽然不同,但遵循的是政策目标。

美国的住房模式可以简单地总结为“大市场、小政府”。 “大市场”是指住房快速发展者提供了95%以上的家庭住房。 现在,美国约10600万户中,约7100万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另外约30%的家庭在市场上出租。 “小政府”是指政府住房政策的目标仅限于帮助无法支付个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处理住房问题。 政府支援的公共住宅和廉租房家庭约130万户,占全部家庭的2%。 在当前房市次贷危机面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帮助高房价购房而无法偿还贷款的业主。 然后采取宏观财政和利率政策调节住房供需,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达到供需平衡,恢复正常运转的功能。

英国政府的住房政策经历了从“福利住房”向“低收入家庭保障住房”的转变。 二战后,英国提倡公民普遍享受住房保障福利。 为此,政府大规模建设公房,以低于市场的租金租给居民。 到20世纪60年代末,政府公共住宅占所有住宅的1/3。 但是1980年以后,政府开始全面撤出福利住房,推进住房私有化,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主导政府提供住房。 政府的住房政策不是处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而是集中处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房干预机制从过去的直接房租管制变成了像美国那样的间接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

我国住房改革长期以来由政府福利分房制度转变为市场提供住房的机制。 但是,市场以盈利为目的,很难兼顾社会公平。 这就需要政府迅速发展与市场平行的以居民住房保障为目标的住房系统。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住房的基本政策目标是尽量利用市场提供居民住房,帮助低收入家庭达到基本的居住条件。

目前,在经历了这几年的房价暴涨后,政府也同样面临着房地产市场调整和干预的问题。

首先,政府干预不应维持房价,而应限制于住房的供应和诉求。 价格是调节住房供给和诉求机制的,政府采取间接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方法,如降低银行房贷利率,调节住房二级市场税费,改善市场环境和完整的市场功能,而不是以房价为直接干预目的。

第二,政府的干预应该采取措施,帮助受房价高冲击、被排除在住房市场之外的低收入家庭,而不是救助快速的发展者。 最近国务院出台的“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支持居民购房”的政策,体现了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标。

总之,商品房的建设和分配由市场决定,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由政府负责。 前者的核心是效率,后者的目标是公平。 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是建立各种法规,建立和健全新闻披露制度,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完善市场功能。 管制的手段使用税收、信用、利率和土地政策来影响供给和诉求,即用经济手段来管制市场的大致情况。

公开性、公共性和社会妥协机制

香港大学教授甘阳

如何建立政府、公司和民众之间的社会妥协机制和社会信任机制,是任何现代社会的基本课题,也是长期课题。

对于香港这样政策管制制度比较健全的社会,社会妥协仍然是相当困难的问题。 稍微注意一下香港的情况,这几年来,香港大型房地产项目被迫中止的例子层出不穷。 例如,近年来有一个有名的红湾半岛,也与比较大的拆迁重建项目有关。 由于社会意见不同,快速的发展商最后被迫退出。 另一个快速发展的项目被搁置在那里,无法达成社会妥协。

现代社会的优势与以前传下来的社会不同,以前传下来的社会也有很多矛盾,但是以前传下来的社会的社会流动性和社会分化很低,矛盾很多,但基本上比较简单,处理矛盾的方法也比较简单,通常是从习俗和以前传下来的 但是,现代社会的优势,特别是中国迅速发展的转型社会出现的优势是原有的社会信任机制弱化,不信任度越来越高。 因为处理社会矛盾的价格也必然会变高。 我们的政府和公司必须对这些方面有比较充分的心理准备,认为很多问题不必然出现,这样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同。

以香港的房地产项目为例。 这个房地产项目因为社会各方不能妥协,30年都没能上马。 直到最近,终于有了突破,被视为三胜局面,这是政府、快速发展者和市民满意的例子。

这个房地产项目在香港被称为协和中心二期,涉及的公司是香港合和集团,集团老板胡先生是香港名人,很多有名的项目,比如现在的港珠澳大桥,最先是他提出的。 但是,在合和二期这个他自己最关心的项目上,胡先生努力了30年没能骑马。 这个项目在香港海湾地区,胡先生本人从小就在这个地方长大。 因此,他特别想快速发展这个大型房地产项目。 从1978年开始他就开始准备了。 80年代有无数方案,被否决或搁置,直到1994年,他的项目方案才被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经香港政府批准,可以建设93层的会议酒店。 当时的方案是这个会议酒店建成后,有2000多间房间,建成后将成为香港最大规模的酒店。 但是1994年被批准后,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工程暂时还没有开始。 2003年,提出了73层高、58层高的新方案,但该方案很快被政府否决。 其重要原因是,1994年至2003年的10年间,香港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前,无论你盖多高的大楼,香港都没有法律政策规定建筑的高度。 但是,这十年间,香港城市规划和建筑师学会等城市建设的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建造高楼已经很难被社会所接受。 不能从高楼排出废气。 不仅大楼的高度,大楼的密度也会影响城市环境。 因为这个市民和专业团体都要求更严格的监管。 此外,该项目还涉及砍伐300多棵树,环境保护团体认为这将破坏生态,各种社会团体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因为这个胡先生的方案被否决了。 到2008年,和合集团大规模削减原有项目,原为93层,现减少至55层,房间数量从原来的2000间减少至1000间以上,这一行动得到了整个香港社会的正面评价,达成了社会妥协。 此次协和中心二期项目取得突破后,香港政府表示愿意考虑设立专家部门,支持快速发展人与市民之间的信息表达。 这说明香港以前也缺乏必要的制度化社会妥协机制。

“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我国下一步的迅速发展特别需要从自身国情出发探索建立社会信任和社会妥协机制 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当然越健全越好,公司社会责任越强越好,但我认为这些仍然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的条件。 另一方面是因为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无法确立一劳永逸的政策法规。 另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以来,实际上很难量化和具体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到目前为止,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的是公司自身的主观评价,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是因为无论是政策法规还是公司的社会责任,都是达成社会信任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的条件。 我国这样一个快速发展和转变非常迅速的社会,特别是需要以公开性和公共性为基本建立公共咨询和民主协商的社会信任和社会妥协机制。

“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社会责任

廖俊平吴立范周如勇罗党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界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仍有很多模糊的认识,舆论一方面泛化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大多局限于慈善捐赠行为和纳税行为。

我们基于国际上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的主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拆解了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公司是其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通过各种显性合同和隐形合同规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公司全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不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进而导致其利益相关者

我们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相关者集团与公司合同关系的性质,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共型利益相关者。 并认为,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大体遵循以下几点:1.系统大体; 2 .科学性大致3 .可比性大致4 .操作性大致5 .权威度大致6 .创新性大致。

我们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契约型利益相关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共型利益相关者两类评价对象。 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购买者、房地产链上公司和债权人等5类子评估对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共型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区、环境3类子评估对象。 在衡量房地产开发公司8位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的基础上,设计了31个三级评价指标。

住房政策和政府责任

郭巍青钟晓慧

进入新千年以来,住房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之一。 随着大中城市房价的高涨,公众中关于“买房难”和“住房难”的投诉也越来越高。 围绕住宅问题的媒体言论和讨论越来越激烈,开发者、顾客、一些专家学者之间形成了紧张关系。 当政府试图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缓解社会矛盾时,引发了关于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改革是否应该倒退等问题的争论。

从公共政策解体的学科角度看,住房行业的这些矛盾和困境,根源在于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从单一的经济政策思维来看待住房问题,缺乏社会政策思维。

经济政策的想法是把住房问题看作市场问题,或者放在第一位。 因此,在政府的政策议程上,基本关注的是住宅产业的增长、住宅市场的发育和要素配置、住宅的价格和供求关系、住宅市场的监管和法规、住宅金融制度、住宅市场的效率、土地和住宅如何作为财富增值等。

社会政策思考是指将住房问题视为社会问题。 因此,政策议程的基本关注点是住房诉求的定义和满足、市民“住房权利”的确立和保障、通过处理住房问题保障社会公平、通过处理住房问题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建设住房问题和城市规划和谐的社区、以及多层住房融资和住房合作

两种政策思维追求的政策目标不同。 在经济政策思维中,产业和市场的增长是最重要的政策目标,在实际运行中,它很容易成为事实上唯一的目标。 这个目标是以市场的迅速发展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足够的多元、细分和适用的住房为前提的。 在社会政策思维中,政策目标是社会公平和住房权利,把市场快速发展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手段。

两种政策性思考也引起了各自不同的政府责任。 在经济政策的考虑下,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监督管理市场,政府不使用公共财政提供住房。 事实上,政府也有可能采用非常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对市场经济中的“死角”和“剩余问题”提供最低限度的人道救济。 在社会政策的考虑下,政府有责任采纳公共财政,也有责任调整市场和社会的各种资源和手段,必要时也有责任介入市场,建立某种平衡的方法,满足社会成员的住房诉求,保障所有成员的住房权利。

我们认为,处理中国住房问题需要合理的住房政策。 根据中国自身的快速发展经验,也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合理的住房政策应该有两个特点。 第一,必须充分认识到住房政策是跨越两个行业的政策,不仅属于经济行业的政策,也属于社会政策行业(或福利政策)。 重新确立对社会政策的认识是当务之急。 二要把住房问题视为广义的社会福利,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采用国家、市场、社会、家庭和社区的资源和手段,建立混合型的住房福利制度。

房地产领域的政府管制

刘恒陈钠

政府管制现存问题: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

1 .管制主体不合理。 房地产业有很多规制主体,这些主体为了部门利益滥用规制权限,对有利的交叉规制行业,设立权利,争夺执法,给规制对象带来沉重的负担。 另外,对无利润、需要大量投资的交叉监管行业,相互推卸责任,或疏于执法,引发监管空小白和漏洞。

2、规制权限不规范房地产业的规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规范房地产业参与主体的行为,为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平台,实现社会资源比较有效的配置。 管制权限的设定是为管制目的服务的,在管制权限的设定中,应当减少管制主体的优点色,杜绝管制主体谋取自身利益的利益追求行为。

限制范围不适当。 房地产业中,从土地开采权的供给、房地产公司资质的考核、商品房建设的规划、配套设施的考核、建筑质量的检验、信用结构、规模控制、房地产交易中介的批准到各个环节的税收、房地产价格的控制、住宅面积比例的控制、商品房住宅类型的控制等,政府规章无处不在。 市场应该自主调整的很多拷贝,但是政府不累地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限制。 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良好的制度保障的提供等,政府重点中应该限制的文案缺乏力量。

4 .管制方法不科学。 房地产业政府规制的方法首先包括行政规制方法、经济规制方法、法律规制方法。 在房地产业市场化初期,政府管制通常以行政管制方法为中心。 在经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理念的洗礼之后,政府开始重视采用经济和法律的管制方法。 但是,政府直接调控房地产业的目的和认知没有改变,许多政府调控主体至少迄今为止缺乏尊重房地产市场主体意愿、间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认知和耐心。 政府管制改革:放松管制和重建管制

1 .完全规制主体的制度建设。 政府应该在规制主体层面上,统一政府规制主体,科学配置各规制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并且,必须突破政府是单一规制主体的观念,迅速发展多元化规制主体。 政府的作用必须越来越集中于宏观调控的行业。 例如,制定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宏观政策,进行管制性立法,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完整的制度环境,平衡房地产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等。 关于稍微具体一点的事务,可以尽可能由领域协会、业主大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管制。

2 .停止政府的收益率行为。 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产业链上最大的盈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能站在中立客观的角度进行监管。 这是因为追求土地出售所得最大化的政府,其利益相关公司的身份和管制主体的裁判员身份有冲突。 因此,政府必须退出房地产业的利益链,也有利于民众。

3 .迅速发展多向政府管制进程。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政府管制程序是片面的,政府作为管制主体单方面制定管制政策,要求被管制者无条件遵守。 在这个单方面垄断性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很多监管对象的合法好处被忽视了。 因此,必须允许房地产公司、普通民众、社会中介组织等实质性地参与管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这不会损害政府的权威,提高政策的比较有效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减少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阻力,提升规制主体的良好形象。

居住隔离和居住融合

周春山

居住隔离是指城市居民因文化、财富、人种、宗教、职业、生活习惯等特点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相同或相近的阶层居住在特定的地区,根据共同的风俗习惯和共同的价值观,各不相同或相距甚远的地区,相互隔离。 简单来说,居住隔离是社会阶层分化在住宅空之间的表现形式。

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居住隔离,一是种族隔离隔离,二是收入水平和住房政策隔离。 目前居住隔离的大致形势是,城市上层人口住在郊区和周边地区,而低收入者住在内城。 市场因素是居住隔离形成的根本原因,其次是历史文化因素。 此外,政府为处理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公共住宅区经常加强居住隔离。 居住隔离对个人生活质量有影响,加剧贫富分化,降低社会运行效率等有点消极的作用。

建国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位福利分室制度,住房按单位分配,单位的领域类型决定了住房空之间的形式。 由于单位间收入差不多,住房空之间的差距也不明显,没有出现居住隔离。 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流转制度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成,为住房的选择提供了物质基础。 除了土地有偿采用和住宅商品化外,由于事务所的不同和事业单位流动性的增大,出现了高级住宅区、低收入住宅区等不同类型的住宅区,住宅空之间开始出现差异。

目前,居住隔离在我国还没有大规模出现。 只有政府和市场共同协调发挥作用,才能建设居住融合的和谐社会。 政府负责制定有利于各阶层和谐的住房政策,包括建设合理的社会分层结构、调控房地产市场、规划合理的居住模式、促进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平采用、调控土地和房地产市场、遏制市场投机行为、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水平等。 公司在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政府计划进行建设,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设计促进社区居民交流空期间,建设并诉求多元化住房。

不动产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王红一

守法经营是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基础。 公司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为公司的行为划定禁飞区,不能越过雷池。 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社会责任状况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房地产公司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推进城市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过分追求公司利益、无视或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获取土地、拖欠工程款、虚假广告 因此,有必要加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规范,促进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健康和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规制与法制进程基本一致,取得了显著成果,需要一个稍微完善的地方。 从总体上看,我国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司法、执法各层面仍存在系统性问题:立法对部分责任不明确(如拆迁责任)、对部分责任过轻(如房地产公司违约等信用责任)、对部分责任规定不足 司法中对“可靠”、“黑白合同”、“垫付”等多种规避法律行为缺乏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难以比较有效地追究相关责任。 执法受利益关系的影响,法律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当前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表现在以土地公有制为主的国家控制市场模式下房地产领域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冲突激烈的状况。 房地产公司法律责任制度整体的核心文案是规范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法律应当进一步隔离房地产公司和政府的利益,区分两者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避免混淆责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使政府成为真正代表市场管理者和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有自身利益的市场参与者。

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技术尚未提高。 目前,私募股权保护等新的法律理念在房地产专业性立法中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贯彻,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法律规定的一点标准脱离了房地产领域和公司的现实情况,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必须更加科学,不能只重视事后的处罚,加强房地产公司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对提高市场透明度、弥补监管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对房地产公司在加强法律约束的基础上,不能忽视对房地产公司权益的保护,需要在房地产公司的责任、权益和公共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以维护房地产领域的竞争和快速发展。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与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 例如,“小产权房”等旧制度环境破茧而出的新问题,只有在土地快速发展权、农村土地流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与重构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加以处理。

也应该看到,法律是经济行为的制约机制之一,受到立法技术、执法能力、司法效率、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规范房地产公司的行为。

限价政策的影响及启示

朱亚鹏

2007年末广州率先在全国发售了限价室。 限价政策是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政府继续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后出台的处理住房问题的新措施,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限价政策来源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限价房是基于土地供应受限型、房价限制,采用地价竞争、房价竞争的方法,通过招投标方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的商品房。 这与实现购房者有其房子梦想的政策支持相比,反映了政府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年轻白领)对住房问题的关注和承诺,更重要的是,政府通过这一限价政策抑制了房地产投资过热,房地产经济持续

限价房有助于实现首次购房的中等收入者和“三明治阶层”拥有该房子的梦想,但除了限价房质量无法保障和不完全的住房产权限制外,限价房通常远离市中心,经济衰退时房价最容易下降,限价 限价房的推出可能会引起部分地区、地区的房价下跌,商品房价值相对减少,对购房居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冲击。 另外,由于限价室购买中排除了户籍以外的人口,部分限价室地块将出售给大公司作为单位建设,限价室也将加剧社会不公和社会排斥。

政府出台限价政策的直接目的是抑制过高的房价和过热的房地产投资,以确保房地产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在某种程度上,显然广州的限价政策已经部分实现了默认的直接目标。 但人们担心,广州的限价住房政策无法处理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限价政策只会稍微安抚中等收入群体。 另一方面,由于限价室受限于低价钱,装修材料差、电梯装备不足等现象很普遍。 先天条件不足、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配套不足等问题也成为制约限价室的重要因素。 在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下,住宅市场不景气,政府开始努力救市的背景下,限价室肯定也面临着不自然的状况。

限价的实践和困境证明,政府在制定住房政策时,不仅应该将住房政策定位为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附庸,还应该确立强调以人为本的住房公平的政策取向。 住房政策应该有长远的目标,社会住房保障政策应该区别于房地产产业政策。 合理界定政府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中的责任和职能,鼓励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讨论,民主决策,形成社会各方普遍接受的政策,使不同人群对住房利益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而促进房地产行业各项政策的可行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房地产公司的发展和公司的社会责任

方建国

房地产公司的成长与公司内外资源的一些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司成长与公司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机制其快速发展过程是公司内外资源不断协调的动态过程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加强,最终实现了房地产公司成长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协调的目标。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公司成长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司市场环境因政府市场监管政策和社会监管机制的完善而发生重大转变,土地“牵手”关系难以拥有土地,公司要获得持续增长的资源(土地、资金),必须成为诚实守信、公开的公共公司。 需要有能够进行跨地区经营的开发、资金、技术、人才管理能力。 需要有管理产品企业品牌和企业品牌的能力,以及动态协调各种资源的能力。 这一时期,公司成长与社会责任的互动机制对房地产公司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有远见的房地产公司将其战术愿景扩展到为社会快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从依法纳税、规范经营扩展到慈善公益方面。 失去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责任会导致公司在网络上的形象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时期,众多知名房地产公司积极捐赠、参与救援重建,显示出公司社会责任对企业网络形象和公司战术的影响巨大。

“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然后,从中国房地产公司的成长和公司社会责任的相互作用状况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和成熟,社会和环境对房地产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在提高。 房地产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三个层面:第一是规范经营,要求公司依法纳税,尊重自己的员工和客户,生产的产品不得对客户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慈善公益,要求房地产公司在一定利润和企业品牌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救助困难。 第三,可以将社会责任提高到公司的战术水平,公司和社会成为有机的利益相关体,依靠公司的迅速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我认为达到第一层次的公司可以称为“行动良好的公司”,达到第二层次的公司可以称为“善良的公司”,达到第三层次的公司可以称为“高瞻远瞩的公司”。

“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如上所述,公司成长与公司社会责任互动机制的逻辑关系是,房地产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房地产公司股东利益与其他相关者利益的统一,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公众,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空 的期间也包括的房地产公司通过经营战术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公司的综合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了公司长期快速发展的目的。 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提倡公司长期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的精神。 因为,房地产公司只有树立长期快速发展思想,做“公司公民”,才能用长远的思想规划自己的公司战术。

(本版文案作者除明记者外,其余为中山大学教授、副教授)
加快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了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总理强调,深入实施可持续快速发展战术,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促进生产生活习惯绿色转换,同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是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实践的义不容辞。 寻找准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的关键,创新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方法,开拓生态产品价值转换路径,是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重要抓手。 【详细】

加快完善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需要持续的力量

应进一步深刻认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快完善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 【详细】

标题:“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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